轉知「一般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優良教師商借至偏遠離島地區學校服務實施要點」,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6年3月29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60036592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為鼓勵一般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優良教師赴偏遠、離島地區學校服務,提升偏遠、離島地區學校教育水準,於93年4月13日台人(一)字第093004175號令發布訂定「一般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優良教師商借至偏遠離島地區學校服務實施要點」。
三、為穩定偏遠離島地區師資,請依「一般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優良教師商借至偏遠離島地區學校服務實施要點」提報商借需求。
四、檢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原函及「一般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優良教師商借至偏遠離島地區學校服務實施要點」1份。
二、教育部為鼓勵一般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優良教師赴偏遠、離島地區學校服務,提升偏遠、離島地區學校教育水準,於93年4月13日台人(一)字第093004175號令發布訂定「一般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優良教師商借至偏遠離島地區學校服務實施要點」。
三、為穩定偏遠離島地區師資,請依「一般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優良教師商借至偏遠離島地區學校服務實施要點」提報商借需求。
四、檢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原函及「一般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優良教師商借至偏遠離島地區學校服務實施要點」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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