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使用行動載具管理辦法
新竹縣竹東鎮員崠國民小學學生使用行動載具管理辦法
一、依據:依據109年3月2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31297號函「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辦理、109年3月31日府教務字第1090057927號函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訂定之。
二、目的:為維護團體秩序、學生在校專心學習,兼顧人性化管理且考量學生與家長聯繫之實際需要,特訂定本辦法,有效管理及教育學生正確在校使用行動載具裝置觀念。
三、管理細則:
(一) 使用學校的公用行動載具學習時,請於繳回前自行備份個人資料並清除所有內容,若蓄意破壞照價賠償。
(二) 使用行動載具時應注意禮儀,配合教師教學及學習活動之引導,切勿影響他人。
(三) 欲攜帶私人行動載具到校的學生,須經家長同意並詳填申請表,向教導處申請核可後,方可攜帶行動載具到校。
(四) 學生每申請一次核可有效時限為該學年度,未申請通過者不得攜帶行動載具裝置至校。
(五) 學生攜帶行動載具裝置進入校園,應善盡安全保管之責。如因個人不當保管或違規使用造成之疏失,相關責任悉由學生本人自行負責,學校不負賠償責任。
(六) 學生於在校時間禁止使用行動載具裝置,一經發現,老師有權要求關機。如遇臨時或緊急狀況及特殊需求時,經班級導師及校方同意後方得使用。
(七) 學生應尊重智慧財產權,並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及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
(八) 教師或學校針對學生違規使用行動載具,得採取以下作為:
1.未報備申請而私自攜帶個人行動載具到校經查獲者,該行動載具由學校代為保管,並通知家長領回。
2.若使用個人行動載具不當,造成同學、教師及學校之困擾,該行動載具由學校代為保管,並通知家長領回。
3.如有違反規定或其他不當情事者,按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議處。學生如有違反規定或其他不當情事者,按情節輕重依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處理。
四、申請條件:申請在校使用行動載具裝置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本校學生具有本人或家長交付之行動載具裝置。
(二)完成填報申請書,經家長及導師簽章,並由教導處審核通過。
五、申請程序:
(一)由教導處處統一發下使用行動載具裝置規範及申請書並詳閱之,經家長同意簽章後由學生帶回學校交予導師簽章彙整,統一將申請表交至生教組,教導處審核通過後才可使用行動載具裝置。
(二)未依規定申請者或因違反規範而被註銷使用者,該學年度不得再提出申請。
六、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准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一、依據:依據109年3月2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31297號函「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辦理、109年3月31日府教務字第1090057927號函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訂定之。
二、目的:為維護團體秩序、學生在校專心學習,兼顧人性化管理且考量學生與家長聯繫之實際需要,特訂定本辦法,有效管理及教育學生正確在校使用行動載具裝置觀念。
三、管理細則:
(一) 使用學校的公用行動載具學習時,請於繳回前自行備份個人資料並清除所有內容,若蓄意破壞照價賠償。
(二) 使用行動載具時應注意禮儀,配合教師教學及學習活動之引導,切勿影響他人。
(三) 欲攜帶私人行動載具到校的學生,須經家長同意並詳填申請表,向教導處申請核可後,方可攜帶行動載具到校。
(四) 學生每申請一次核可有效時限為該學年度,未申請通過者不得攜帶行動載具裝置至校。
(五) 學生攜帶行動載具裝置進入校園,應善盡安全保管之責。如因個人不當保管或違規使用造成之疏失,相關責任悉由學生本人自行負責,學校不負賠償責任。
(六) 學生於在校時間禁止使用行動載具裝置,一經發現,老師有權要求關機。如遇臨時或緊急狀況及特殊需求時,經班級導師及校方同意後方得使用。
(七) 學生應尊重智慧財產權,並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及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
(八) 教師或學校針對學生違規使用行動載具,得採取以下作為:
1.未報備申請而私自攜帶個人行動載具到校經查獲者,該行動載具由學校代為保管,並通知家長領回。
2.若使用個人行動載具不當,造成同學、教師及學校之困擾,該行動載具由學校代為保管,並通知家長領回。
3.如有違反規定或其他不當情事者,按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議處。學生如有違反規定或其他不當情事者,按情節輕重依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處理。
四、申請條件:申請在校使用行動載具裝置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本校學生具有本人或家長交付之行動載具裝置。
(二)完成填報申請書,經家長及導師簽章,並由教導處審核通過。
五、申請程序:
(一)由教導處處統一發下使用行動載具裝置規範及申請書並詳閱之,經家長同意簽章後由學生帶回學校交予導師簽章彙整,統一將申請表交至生教組,教導處審核通過後才可使用行動載具裝置。
(二)未依規定申請者或因違反規範而被註銷使用者,該學年度不得再提出申請。
六、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准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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