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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修正之「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修正係溯自114年1月1日施行

依據新竹縣政府114年2月10日府人給字第1144650982號函辦理
主旨:「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名稱修正為「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並修正全文,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民國114年2月6日修正發布,檢送修正規定、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4年2月7日部管二字第1145789264號函辦理。

二、本要點本次修正主要係刪除榮譽紀念章規定並相應修正法規名稱、提高獎勵金及特殊功績勳績撫卹金發給標準,以及除服務獎章外之勳章、獎章獎勵金改採即時發給。

三、又本次修正係溯自114年1月1日施行,各機關(構)就施行日後退休及撫卹人員,均應依修正後標準發給獎勵金及勳績撫卹金,如有差額,應予補發。另依本要點第4點第1項第3款規定,本次修正施行前,現職公務人員已獲頒所定各類別勳章及功績、楷模、專業獎章且尚未領取獎勵金者,係由本人向服務機關(構)申請發給,爰請各機關(構)秉持服務精神,主動清查並通知符合該款所定要件之現職公務人員儘速提出申請,以避免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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