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轉知「學校教職員從優議卹增加功績撫卹金作業要點」

依據新竹縣政府教育局114年4月24日教學字第1145016369號函辦理

主旨:「學校教職員從優議卹增加功績撫卹金作業要點」,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18日以臺教人(四)字第1144200878A號令廢止,茲檢送發布令影本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4月18日臺教人(四)字第1144200878B號函辦理。

二、茲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00條已明定原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自107年7月1日起不再適用,且該條例於108年4月24日公布廢止,致旨揭規定已失其法令依據,且無單獨施行之必要,爰予以廢止。

三、若對本行政規則廢止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人事處洪專員,電話:(02)7736-5943。
瀏覽數: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