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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銓敘部轉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所稱之「設有戶籍」規定

依據新竹縣政府114年5月8日府人給字第1144653505號函辦理
主旨:有關銓敘部轉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所稱之「設有戶籍」包含領有中共「定居證」或「居民身分證」之相關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4年5月2日部退四字第1145817851號函辦理。

二、檢附銓敘部原函及大陸委會114年4月16日陸法字第1140400361號令及同年月22日陸法字第1149903956號函影本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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