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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現職教師,職前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否提出重行敘定薪級申請函釋一案

轉知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現職教師,職前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否提出重行敘定薪級申請函釋一案

一、 現職教師職前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依114年5月14日發布之令釋申請重行敘薪,並自該日停止適用89年1月10日原函釋。
二、 惟教育部並引司法院釋字第287號解釋,強調為維護法律安定性,於新令釋發布前已依原函釋完成並確定之敘薪,不得溯及變更。
三、 另依79年9月3日函釋,曾任公立幼兒園代課(理)教師且經核准之年資,每滿一年得提敘一級,惟三個月以下不予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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