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自114年7月22日施行,本校依規指定人事室為受理揭弊單位。
人事室電話:03-5962143分機105。
重要規範如下:
一、受理揭弊機關經判定揭弊內容非其主管事項時,應將案件移送各權責機關,並通知揭弊者,揭弊案件經移送各權責機關者,仍依本法規定保護之。
二、揭弊者向受理揭弊機關揭弊後,未於20日內獲受理調查之通知,經促請辦理後於10日內仍未獲回應,得再具名向民意代表、媒體業者或公益團體揭弊,仍受本法保護;又揭弊者向受理揭弊機關揭弊後,6個月內未獲調查結果之通知,經促請辦理後於10日內仍未獲回應,得再具名向民意代表、媒體業者或公益團體揭弊,亦受本法之保護。
三、受理揭弊之機關及其承辦調查、稽查人員、執法人員或其他依法執行該相當職務、業務之人,對於揭弊者身分應予保密,非經揭弊者本人同意,不得無故洩漏於被揭弊對象或他人。違者如為公務員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且亦處罰過失犯;如非公務員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四、不得因揭弊者揭發弊案、配合弊案調查或擔任證人、拒絕參與弊案之決定或實施,及對於遭受不利措施提起救濟等行為,而對其採行不利之措施。如有違反,對於有公務員身分者,按其情節輕重,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相關法規予以懲戒或懲處;對於非公務員身分者亦將處以罰鍰。
重要規範如下:
一、受理揭弊機關經判定揭弊內容非其主管事項時,應將案件移送各權責機關,並通知揭弊者,揭弊案件經移送各權責機關者,仍依本法規定保護之。
二、揭弊者向受理揭弊機關揭弊後,未於20日內獲受理調查之通知,經促請辦理後於10日內仍未獲回應,得再具名向民意代表、媒體業者或公益團體揭弊,仍受本法保護;又揭弊者向受理揭弊機關揭弊後,6個月內未獲調查結果之通知,經促請辦理後於10日內仍未獲回應,得再具名向民意代表、媒體業者或公益團體揭弊,亦受本法之保護。
三、受理揭弊之機關及其承辦調查、稽查人員、執法人員或其他依法執行該相當職務、業務之人,對於揭弊者身分應予保密,非經揭弊者本人同意,不得無故洩漏於被揭弊對象或他人。違者如為公務員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且亦處罰過失犯;如非公務員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四、不得因揭弊者揭發弊案、配合弊案調查或擔任證人、拒絕參與弊案之決定或實施,及對於遭受不利措施提起救濟等行為,而對其採行不利之措施。如有違反,對於有公務員身分者,按其情節輕重,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相關法規予以懲戒或懲處;對於非公務員身分者亦將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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