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代理教師健康檢查之辦理方式
有關旨揭辦理方式簡述如下:
(一)代理教師不論其係屬實缺、懸缺、留職停薪缺、借調缺或增置合理教師員額等不同缺額性質,均屬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之人員,其健康檢查應依該法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7條規定,一般健康檢查之週期,係依年齡分別為:
1、年滿六十五歲者,每年一次。
2、四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每三年一次。
3、未滿四十歲者,每五年一次。
(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7條等規定,由服務學校依法辦理,並負擔相關費用。
(四)代理教師實施一般健康檢查時,學校得比照「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規定,依其檢附之證明文件,覈實核予最高2日公假。
(一)代理教師不論其係屬實缺、懸缺、留職停薪缺、借調缺或增置合理教師員額等不同缺額性質,均屬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之人員,其健康檢查應依該法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7條規定,一般健康檢查之週期,係依年齡分別為:
1、年滿六十五歲者,每年一次。
2、四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每三年一次。
3、未滿四十歲者,每五年一次。
(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7條等規定,由服務學校依法辦理,並負擔相關費用。
(四)代理教師實施一般健康檢查時,學校得比照「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規定,依其檢附之證明文件,覈實核予最高2日公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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