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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一般地區國中小校長於服務學校兼課支領鐘點費之規定

旨揭情形歷年函釋簡述如下:
(一)教育部102年4月及7月函釋:校長如具教師資格又具所授課專長,仍可於原校授課,其於原校授課係適用公務員兼課不得逾4節之規定。
(二)教育部102年9月函釋: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以專長授課,則得支領鐘點費,於原校授課節數仍以不得逾4節為原則,惟課程不可分割或特殊情形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教育部115年1月函釋:一般地區學校(含非山非市地區學校)校內符合專長授課之師資確有不足,且經對外公告或招聘仍未覓得適當專長授課教師時,考量校長已具備合格專任教師資格,如又符合授課領域課程專長,得比照一般專任教師,於原校授課並支領鐘點費。惟仍應遵循公務員兼課相關規定,以每週不逾4節為原則;倘課程不可分割或特殊情形且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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