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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之修正內容

旨揭修正條文之適用情形簡述如下:
(一)旨揭修正修文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自總統公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114年12月28日)生效。
(二)114年12月27日以前已審定之退休案:因已退休教職員(含已審定尚未生效者)之退休所得替代率需重新審定及配合系統調整,時程推估約需半年,爰請各支給(發放)機關暫依原規定給與標準核發退休金,俟重新審定及相關系統修正完成後,重新核定退休人員每月退休所得及追補差額。
(三)114年12月28日以後審定之退休案:業依修正施行之退撫條例隨案審定退休所得替代率;至於退休所得計算單部分,須配合前開作業系統始得計算,爰請各主管機關暫依原規定給與標準審定每月退休所得,以利各支給(發放)機關辦理發放作業,俟相關系統修正完成後,重新核定退休人員每月退休所得及追補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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