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本校同仁赴陸港澳申請規定,請同仁依規辦理。
本校同仁赴陸港澳申請規定,請依規辦理。
(1)陸委會公務員赴中國大陸相關訊息專區 申請書表及須知 https://www.mac.gov.tw/csgtc/cp.aspx?n=F60360B41EF2C6D2
1.填寫申請表對象:兼行政教師、公務人員
2.申請表如附件,請自行下載,出國前應申請核章完畢,連同《赴陸港澳動態登錄》截圖畫面送交人事室
(2)本校教職員工均至陸委會辦理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https://www.mac.gov.tw/cp.aspx?n=015A70099E11C8A8
1.對象:本校教職員工
2.從大陸地區返台後應於 7個工作日內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送交人事室
*重申陸委會規定https://www.mac.gov.tw/csgtc/cp.aspx?n=F60360B41EF2C6D2
1.中共近年持續增修國安法令、濫權擴張司法管轄權,國人赴陸遭非法逮捕、留置或盤查的案件有增加的趨勢;加以中共又發布懲獨22條意見並鼓勵舉報等相關作為,更加劇國人赴陸遭莫名入罪之人身安全風險。
2.建議您赴陸港澳前應謹慎評估自身安全風險,並可參考大陸委員會建置之「國人赴陸港澳風險專區」瞭解最新資訊。
3.赴大陸地區(包含入境、從中國大陸機入境轉機或不入境轉機【過境轉機】)
(1) 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警監三階以上警察人員, 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 填具「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公)務人員(含上開三類退離職或受委託終止人員)、縣(市)長或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違反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2) 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下公務員、警監四階以下警察人員,應經服務機關核准: 填具「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向服務機關申請(機關首長應向直屬上級機關申請)。違反者,依各該人事法規懲處。
4.赴香港、澳門(包含過境或轉乘經由香港或澳門機場、港口之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至其他國家或地區):
(1)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公赴香港澳門通報作業要點」、「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不分平日、假日及事由赴港澳,行前應至人事差勤系統完成登錄,且不論公務或非公務事由,均應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影送所屬機關(構)留存。
(2) 如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應於出境日前依規定期限辦理事前通報;如臨時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應於返回臺灣後一週內主動通報。倘在港澳期間遭遇違常情事,應即時報告所屬機關(構),於返回臺灣後,由所屬機關(構)函報大陸委員會。
(3) 違反前揭事項者,依各該人事法規懲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