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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考試院民國115年8月26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如有相關契約進用年資請檢證向人事室提出申請。

依據115年9月30日府人給字第1150379566號函辦理

主旨:函轉考試院民國115年8月26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俸給法細則)部分條文及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以下簡稱提敘認定辦法)第3條、第5條、第8條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15年8月28日部銓二字第1156000487號函辦理。

二、本案提敘基準,嗣本府研議後另案公告。如有相關契約進用年資,得於115年11月30日以前申請提敘,並溯自115年8月28日生效;逾限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三、有關開立服務證明書格式內容,請依銓敘部擬具格式,以利該部後續辦理提敘案件審定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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