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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保訓會關於公務人員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規定提起申復者,嗣不服該申復決定之救濟程序一案

依據115年10月8日府人考字第1150386499號函辦理

主旨:有關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機關(構)、學校之公務人員,對職場霸凌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規定提起申復者,嗣不服該申復決定之救濟程序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115年10月2日公保字第1151060253號函辦理。

二、有關機關所為「職場霸凌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屬管理措施,若不服決定者,依規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若不服申訴函復或機關逾期未為函復,再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至同時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之公務人員已依規定提起申復者, 申復決定視同保障法的申訴函復。若不服申復決定或未經申復之決定者,得依上開原函說明三逕向保訓會提起相關救濟。

三、隨文檢附原函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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